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

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521执4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中兴北路898号,组织机构代码:60958353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1977年8月17日出生,住址江苏省盱眙县。 申请执行人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521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521执4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