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

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与沈某某、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21民初3207号 原告: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住德清县武康镇中兴北路8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609583533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沈某某,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 被告:姚某某,男性,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 原告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某某、被告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097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17元由原告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PAGE/*MERGEFORMAT?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