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309号
申请人: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485XL。
法定代表人:张军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宁亚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步月路29号12幢-2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W0A9U8L。
法定代表人:熊月娥。
申请人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宁亚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亚特公司)价值27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亚特公司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宁亚特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南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何利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