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江苏宁亚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8156号
原告: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485XL。
法定代表人:张军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国,宜兴市丰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宁亚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步月路29号12幢-2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W0A9U8L。
法定代表人:熊月娥。
原告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与被告江苏宁亚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南洋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南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88元,由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