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

淮安市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某某城联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2808号
申请人:淮安市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农路44号1幢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MA1NTCA71B。
法定代表人:潘春敏,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城联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栾城区窦妪镇汪家庄村超冶阀门有限公司院内办公区东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9YBB51D。
法定代表人:郑艳平,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海南路0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10718666。
法定代表人:魏庆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吉祥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北路8号兴隆珠江湾畔天鹅堡B1栋2单元5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688407684M。
法定代表人:杨洪辉,该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衡水鼎曜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衡水市高新区胜利西路2188号1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MA0DC5X16L。
法定代表人:钟凯月,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申请人:淮安市宏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MPQJ15Q。
法定代表人:纪怀勤,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485XL。
法定代表人:张军方,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安市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城联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吉祥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衡水鼎曜燊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宏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市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城联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吉祥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衡水鼎曜燊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宏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20万元,案外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市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城联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吉祥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衡水鼎曜燊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宏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费1520元,申请人淮安市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晓晖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