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博华建材有限公司

南通博华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91执249号
原告:南通博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黄春玲,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徐建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博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博华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其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691执2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陆荫唐
审判员 沈征宇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顾 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