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苏凯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明珠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熊燕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2年11月20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建湖县华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新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唐修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市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新东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建湖县通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府前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唐余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凯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23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建湖县华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市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湖县通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建湖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234号民事判决由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
建湖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刘传龙
审判员丁忠军
代理审判员程登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