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通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建湖县通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41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建湖县通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唐余友。
被执行人***,女,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建湖县通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6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给付建湖县通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5577.42元及利息(以245577.42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二、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湖县通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受理后,由常雪萍执行,由郝文科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45577.4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30元,执行费3623元(未预交)。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后本院公告送达上述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余额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有价证券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
3、诉讼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台市××镇××新村××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3年8月6日止,现转为执行中查封。
4、2022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基于疫情原因影响,其自愿给予被执行人两个月缓期履行期限,即二被执行人若于2022年6月20日向申请执行履行本案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做结案处理,若被执行人2022年6月20日前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基于自愿给付被执行人缓期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如因权利未能全部实现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虽然给予被执行人缓期履行期限,但因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2民初6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雪萍
审 判 员 蒋**
审 判 员 孙福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郝文科
书 记 员 杜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