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通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建湖县通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恢8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建湖县通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03878063U,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唐余友。 被执行人***,女,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建湖县通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6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给付建湖县通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5577.42元及利息(以245577.42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计算),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湖县通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曾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苏0682执4161号,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建湖县通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由***执行,由**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45577.4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30元,执行费3623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本院于2022年9月2日、9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3处,冻结期限一年。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261.19元,其中3623元转为本案执行费,余款2638.19元本院已于2022年9月26日发放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J×××**的汽车,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3.**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江苏省东台市××镇××村××号的不动产,本院已于2020年8月7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因上述不动产已拆迁,暂无法处置。 4.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因住所地已拆迁,未能找到被执行人。 5.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未执行到位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 四、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现已执行到位6261.19元(含执行费3623元),剩余标的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线上线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本案中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J×××**的汽车,因未能扣押暂无法处置;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苏省东台市××镇××村××号的不动产,因拆迁暂无法处置。除上述暂无法处理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2民初6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