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阡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南通阡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7101民初628号
原告:南通阡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通开发区新星商厦706室。
法定代表人:钱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逸,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蠡塘河路。
法定代表人:王杰。
原告南通阡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南通阡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阡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通阡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晔斐

书 记 员

余 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