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阡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金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02执3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钱明秋,女,1990年8月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金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
被执行人:南通阡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通富北路东、星湖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钱炎,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钱明秋与被执行人南通金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通阡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6民终26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钱明秋与被执行人南通金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通阡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02执31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