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91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华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政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涌鑫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涌钧,总经理。
关于南通华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涌鑫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期还款。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双方现已达成履行期限较长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91执8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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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沈征宇
审判员 蒋长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顾袁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