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华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19597号之二
原告: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军红,董事长。
被告:南通华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王政华,董事长。
原告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继续适用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 判 长  苏光华
审 判 员  金清华
人民陪审员  马燕侠
法官 助理  李忆樊
书 记 员  李忆樊
附:相关法律条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升司法效能,促进司法公正,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就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