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华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19597号
原告: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军红,董事长。
被告:南通华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王政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合计人民7,732,401.6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南通华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7,732,401.6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苏光华
法官助理 李忆樊
书 记 员 李忆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