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19597号之一
原告: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军红,董事长。
被告:南通华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王政华,董事长。
原告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苏光华
法官助理 李忆樊
书 记 员 王春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