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南通华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玺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91执恢1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通华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玺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沈莉,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莉,女,1970年1月11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男,1941年9月26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华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玺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3)开商初字第0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27日,因玺程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执行程序。2019年1月9日,华铁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要求追加玺程公司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4月1日,本院依法追加沈莉、**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期还款。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双方现已达成履行期限较长的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冲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陆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