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新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05-21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皋白民初字第0325号
原告***。
原告***。
原告丁昌平。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
被告沈栋。
被告南通市新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西路499号。
负责人胡立新,董事长。
被告胡新红。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
负责人张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昌平、***诉被告沈栋、南通市新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胡新红、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昌平、***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行使,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其他归避法律行为,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昌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 兵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胤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