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1执1533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科润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南村36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通科润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科润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的(2017)通仲调字第7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南通科润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6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标的为人民币6万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19层A区03、19层A区04;人民中路669-1幢号2502室、2507室、2509室、2510室、2511室、2512室、2513室、2514室、2515室、2516室,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及轮候查封,且整体抵押江苏银行启东支行人民币1634.06万元,即使变现后已无剩余价值;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冻结及轮候冻结,数额巨大且长期不发生流水往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多家法院查封、轮候查封且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人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执行线索。鉴于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通市仲裁委员会的(2017)通仲调字第7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许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