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圣泉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倪任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25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高石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圣泉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9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圣泉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作出(2018)苏0925民初5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江苏圣泉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50万元及利息(其中1000万元,从2017年6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45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圣泉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近湖镇唐东村“圣泉湾水上乐园”工程在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案受理。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后,于2020年6月17日对其进行了限高、失信被执行人。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其他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于2020年6月17日对其进行了限高、失信被执行人。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925民初5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