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执9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高石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991执9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为华
审判员 徐 江
审判员 周洪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