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3047号
原告:***,男,1954年4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幸福村10号,现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军,建湖县九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庆丰镇庆丰西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高石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瑞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 标
书 记 员 刘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