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1995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原告:***,男,1967年1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庆丰镇庆丰西路**。
法定代表人:高石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男,60岁左右,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吉民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曾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