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新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1995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原告:***,男,1967年1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庆丰镇庆丰西路**。

法定代表人:高石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男,60岁左右,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吉民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曾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