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1582号
申请人: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9257038756045,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庆丰镇庆丰西路**。
法定代表人:高石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8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18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审判员  李呈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