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1582号
申请人: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9257038756045,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庆丰镇庆丰西路**。
法定代表人:高石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8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18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审判员 李呈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