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35民初2024号
原告:江苏荣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宜金公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232310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幕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润宏分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西华中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7994933514。
负责人:***。
被告:***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区**经开区沙河产业园国道园区段13号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99454010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荣宜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润宏分公司、***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荣宜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荣宜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8元,保全费4570元,合计10808元,由原告江苏荣宜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