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791号
原告:江苏荣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宜金公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232310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南康镇紫阳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MA37WPYG9N。
负责人:***。
被告: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开区城西港区安置房一期以南,赛城湖路以北,爱国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751102614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荣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宜公司)与被告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荣宜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荣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荣宜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82元,由荣宜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