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3799号之一
原告:江苏荣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宜金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232310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供电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6799483663K。
负责人:**。
被告:***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区**经开区沙河产业园国道园区段13号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99454010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荣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宜公司)与被告***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荣宜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荣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荣宜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72元,由荣宜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