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4371号
申请人:江苏荣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宜金路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232310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县新妙湖大道化矶山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MA37WNUQX3。
负责人:**。
被申请人: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开区城西港安置房一期以南,赛城湖路以北,爱国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751102614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荣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宜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虹润**分公司)、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润公司)价值2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荣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虹润**分公司、虹润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虹润**分公司、虹润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荣宜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