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亚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亚太水电设备成套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伊普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32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亚太水电设备成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伊普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南环路1702/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亚太水电设备成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伊普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8民初6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亚太水电设备成套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杭州亚太水电设备成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伊普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杭州亚太水电设备成套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3243号案的执行程序。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萍 执行员 丁 怡 执行员 张成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