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永佳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永佳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天明电子有限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02执异14号
申请人:***,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永佳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开放大道87号高力装饰城一期39号4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市天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公路运输集团南三楼。
法定代表人:邵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永佳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装璜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天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明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过程中,申请人***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情况说明各一份。
本院查明,原告永佳装璜公司诉被告天明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9月6日作出(2004)亭民二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被告天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货款73600元,并承担违约金3680元。案件受理费2830元,其他诉讼费940元,由被告负担。该民事判决生效后,永佳装璜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2004)亭执字第1057号案进行执行,后因天明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决定暂缓执行。2007年4月8日经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盐城市永佳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变更为“盐城市永佳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园林公司)。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请求恢复执行。
另查明,2017年12月6日永佳园林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原永佳装璜公司变更之前的债权、债务由***本人享有和承担。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永佳园林公司与***补签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一份,约定永佳园林公司将原永佳装璜公司变更之前的债权债务转让给***享有和承担,***同意受让,并通知了被执行人天明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亭民二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永佳装璜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后在执行过程中,永佳装璜公司变更为永佳园林公司,永佳园林公司应为变更后的申请执行人。现永佳园林公司将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原永佳装璜公司变更之前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给***,且书面认可***取得对天明公司的全部债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克
人民陪审员  周红霞
人民陪审员  郑建春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一鸣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