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仁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891执248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0月6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代理人:***,***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5区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田俊与***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淮开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仁和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田俊苗木款65490元并承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7月3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并承担诉讼费790元。因仁和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
2.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不动产、车辆登记。虽有工商登记,但已不再实际经营。经到被执行人注册地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3.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淮开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依法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依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蓉
审判员***
审判员周丰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