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仁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0-30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淮中民终字第06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3)淮开民初字第075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中,上诉人***于2014年6月3日以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44元,减半收取602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汪青
审判员孙洁
代理审判员孙坚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高荣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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