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仁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泗阳县园林绿化管理处、***与***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民申25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泗阳县园林绿化管理处。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文成路生态公园。
负责人:***,该管理处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1年8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5区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泗阳县园林绿化管理处因与被申请人***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终字第01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泗阳县园林绿化管理处以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泗阳县园林绿化管理处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泗阳县园林绿化管理处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韩祥
审判员左其洋
代理审判员潘雁

二〇一七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