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仁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27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淮开民初字第123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寿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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