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02民初3362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雅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北二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0033075。
法定代表人:陈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甦冰,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雅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9元,减半收取计31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锦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林芳苓
书 记 员 林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