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执17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77号一层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729642190。
法定代表人:林芩,行长。
被执行人:王甦冰,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陈丽华,女,汉族,1968年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福建雅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北二环东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0033075。
法定代表人:陈丽华。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吴家玲,女,汉族,1973年10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和被执行人王甦冰、陈丽华、福建雅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吴家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102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贷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8年1月29日止为549373.12元,之后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支付律师费8919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诉讼费49869元、执行费504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甦冰、陈丽华提供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都公寓××#楼××单元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由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本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家玲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阳光城××#楼××单元的房产(房产权证号:R0××24)、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街道××中路××东××花园××#楼××单元的房产(房产权证号:R0××79)和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街道得××路××阳光城××#、××#、××#、××#楼连接体地下1层131车位(房产权证号:R1××57)的房产,但上述房产暂不具备立即处置条件。本院还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银行、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综上,经本院采取积极的调查、执行等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已对本院查控结果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2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上述房产具备处置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家耀
审判员 刘备战
审判员 林金程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魏文太
书记员薛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