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04民初4622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北二环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卓鹤与被告***、***、福建雅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卓鹤未在指定的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卓鹤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蓝宇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