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雅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雅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02执105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6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北二环路7号,现住福州市六一北路256号星光灿烂六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雅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8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经福建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提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评议时间:2018年9月20日
评议地点:本院执行局
参加人:执行员***、***、***
记录人:书记员**
评议记录如下:
承办人介绍案情:本院依法受理**与被执行人福建雅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船舶、银行、国土、工商、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拟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否同意,请评议。
欧:同意经办人意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意。
合议庭一致意见: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