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12执5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李家地新村**,公民身份号码:5301111967********。
被执行人:***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0033075。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北二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699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昆明南亚风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本院已轮候查封628548.5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平坤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