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民辖终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师范大学,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审第三人:***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下杭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福建师范大学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利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1民初10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师范大学上诉称,一、根据福建师范大学与雅利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本案应由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原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二、如果*大福起诉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真实的话,本案也只是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福建师范大学及雅利达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系。而福建师范大学与与雅利达公司关于争议适用仲裁的约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也应当分段处理。即驳回***对福建师范大学的起诉,***与雅利达公司之间的关系适用法院管辖条款。三、根据*大福所提供的证据项目内部承包施工协议书的约定,如果仍然适用法院管辖,也应当以第三人所在地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驳回***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大福答辩称,一、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与福建师范大学之间存在的是基于事实行为而产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管辖权的约定。二、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提起本案诉讼,系请求判令福建师范大学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故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福建师范大学与雅利达公司以及***与雅利达公司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不适用于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位于福建省闽侯县,故本案应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福建师范大学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结论正确,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蕾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