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民初1534号
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对原告***与被告河南郑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0184民初1534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第六页第六行、第七行中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为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南郑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为5元,由被告河南郑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文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