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84民初5066号
原告:河南郑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城北药业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季卫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郑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郑市信达化工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代中杰,总经理。
被告:代中杰,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以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留建,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第三人:***,男,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第三人:***,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原告河南郑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信达化工塑料有限公司、***、代中杰,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郑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郑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河南郑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国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靳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