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8563号
原告:***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昌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邵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华,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诸城市皇华镇位井子村东岭。
被告:诸城长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位井子村东岭。
原告***大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长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大饲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晓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萌萌
书 记 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