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82民初1897号
原告:***,男,195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超,山东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长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位井子村。
法定代表人:吕玉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诸城长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诸城长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诸城长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2020年2月15日始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单位员工,自2020年2月15日入职从事环卫工作。2020年3月19日,原告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未依法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侵害原告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法院依法裁判。
诸城长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述其自2020年2月15日到被告单位从事环卫工作,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以现金形式向原告发放工资。
为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原告申请证人田某、申某出庭作证,两证人均称原告从2020年2月到被告单位工作,从事环卫工作。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为原告缴纳人身意外险。
原告***作为申请人,曾向诸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诸城长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0日做出诸劳人仲定字[2021]第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原告***不服该通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原告***生于1956年9月26日,根据原告陈述,其从2020年2月15日到被告处工作,原告已满63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并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第(2)项规定,“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2)用工单位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而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原告自述到被告处工作时的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原、被告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诸城长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2020年2月15日始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诸城长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第(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培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