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民终69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
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诸城长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位***东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诸城长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运路桥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22)鲁0782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诸城市人民法院(2022)鲁0782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一次性救济金62,420元、丧葬补助费1000元、自2021年3月起按照每人每月530元的标准向***和***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直至***和***失去供养条件为止,以后上级规定对此标准进行调整,被上诉人按照新标准或规定执行。或者将本案发回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2.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的亲属***于2021年2月15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根据《关于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1993]343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10个月全省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救济金为62,420元,而一审法院误为57,610元。二、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2003]53号第一条关于丧葬补助费的规定,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丧葬补助费1000元。三、被上诉人应自2021年3月起按照每人每月530元的标准为***和***分别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直至***和***失去供养条件为止,以后上级规定对此标准进行调整,被上诉人按照新标准或规定执行。理由如下:(一)、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56号)第一条、原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99)鲁社险字15号]之规定,即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没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系由职工本人提供,以维持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妻子***52周岁(已经超过50周岁),母亲***89周岁,***、***无经济收入,由***生前供养,所以应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二)、打开中国裁判文书网,对于山东省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职工的祖母、母、妻的年龄,我们可以查询到山东省各地法院的判例均认为是年满50周岁而不是55周岁,如山东高院(2019)**申5309号民事裁定、东营中院(2020)鲁05民终1641号民事判决、威海中院(2015)威民三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法院(2013)荣民三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在本案中,适用《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99)鲁社险15号]之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长运路桥公司辩称,关于第一点上诉请求,上诉人的亲属死亡的时间是2021年2月15日,根据相关的规定,一次性救济金发放的标准按照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社保部门通常是在当年度的7月份公布上年度平均工资。故2021年2月15日上诉人的亲属死亡时使用的上年度平均工资实际上是指2020年7月份公布的2019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经核实,2020年7月份公布的平均工资为69136元,即每月5761元,10个月为57610元,一审法院的此种计算方式符合类似案件的处理规则。上诉人所主张62420元实际上是2021年7月份公布的202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但2021年2月15日上诉人亲属死亡时该数据并未公布实施。对于上诉人的第二点上诉请求,即上诉人之一***未满55周岁是否可以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的困难补助。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供给二审法院4份民事判决书,主张女性年满50周岁即可以享受,但我方认为此种观点并不是完全符合现有的裁判规则,我方向二审法庭举证5起案例(附类案检索报告),判决结果均为职工的配偶未满55周岁,法院判决不符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长运路桥公司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撤销诸城市人民法院(2022)鲁0782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支付***、***、**、**一次性救济金57,610元、丧葬补助费1000元义务;上诉人不承担自2021年3月起按照每人每月530元标准向***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义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近亲属***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也不是在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故不存在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前提条件。根据本案有关证据,被上诉人近亲属***在上诉人处仅提供劳务不到三个月,还没有领取劳务费即死亡,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且***事发当日系在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也不是从事劳务工作,发生交通事故与上诉人无关。在此情况下,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前提条件并不存在。不能把劳动关系扩大化,将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纳入到劳动法律关系中解决。二、在各被上诉人已经可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案件中获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三个赔偿项目情况下,上诉人不应再承担支付被上诉人的一次性救济金、丧葬补助费义务,以及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待遇。根据案件审理过程中由被上诉人方提供的诸城市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被上诉人有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已经获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三个赔偿项目,该三项赔偿项目与非因工死亡待遇中的一次性救济金、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性质一致,不应当重复获得赔偿。虽然被上诉人提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律文书目前还没有生效,但是仅仅是数额多少问题,并不影响被上诉人获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三个赔偿项目。最高法院目前规定的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权获得除医疗费用等直接费用之外的重复获赔,仅仅限于职工属于工伤的情况下,非因工受伤的职工并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而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近亲属***已经被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不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死亡,故被上诉人没有法律依据获得交通事故和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重复赔偿。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不应当支付被上诉人因***死亡的任何待遇。为此特提起上诉,敬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辩称,1、答辩人亲属***与长运路桥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根据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诸城人社工不认字[2021]725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用人单位是本案的长运路桥公司,职工是答辩人的亲属***,工种、工作岗位是环卫工,该决定书对于***是被上诉人单位的职工依法予以了确认。所以,长运路桥公司应当向答辩人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2、答辩人尚未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案件中获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三个赔偿项目,退一步讲,即使答辩人已经获得了上述赔偿项目,长运路桥公司也应当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因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同于社会保险待遇赔偿,两者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及其家属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或者劳动者违反公司规则而拒绝支付。3、答辩人提交2022年3月9日诸城市舜王街道卜落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一份,证明***、***两人一直在卜落林子社区居住,生活费用主要由***生前供给,该证据原件已经提交给诸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4、长运路桥公司称5份判决书均早于上诉人,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被上诉人提交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作出时间是2018年1月24日。同时,(2020)鲁05民终1641号民事判决书、(2015)威民终字第120民事判决书、(2013)荣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均采纳了女性供养直系亲属50周岁的标准。在本案中应适用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之规定。
长运路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长运路桥公司不承担支付***、***、**、**一次性救济金62420元、丧葬补助费1000元义务;2、依法判决长运路桥公司不承担自2021年3月起按照每人每月530元标准向***、***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义务;3、依法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2月15日,***、***、**、**亲属***醉酒后驾驶电动车,在前往所负责的诸城市草营子村工作区域途中,不慎与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作为申请人向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生前用人单位系长运路桥公司。2022年1月21日,***、***、**、**作为申请人向诸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长运路桥公司支付***、***、**、**一次性救济费62420元、丧葬费1000元、自2021年2月起每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530元,直至丧失供养条件为止。诸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诸劳人仲案字[2022]第1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长运路桥公司支付***、***、**、**一次性救济金62420元、丧葬补助费1000元;长运路桥公司自2021年3月起按照每人每月530元的标准分别向***、***按月分别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以后上级规定对此标准进行调整,长运路桥公司应按新标准或新规定执行。长运路桥公司对此仲裁裁决不服,特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另查明,***交通事故一案,一审法院已经受理并作出(2021)鲁0782民初2214号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亲属***生前在长运路桥公司单位工作,接受长运路桥公司单位的管理,长运路桥公司为***发放工资,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虽未被认定为工伤,但其近亲属仍然有权向长运路桥公司主张相应的福利待遇。***、***、**、**因交通事故要求肇事方赔偿损失与本案***、***、**、**向长运路桥公司主***待遇系两个法律关系,***、***、**、**是否获得交通事故损失赔偿,不影响***、***、**、**向长运路桥公司主张损失的权利,不属于重复获赔。关于一次性救济金。根据《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1993]第343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长运路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亲属***、***、**、**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救济金,2020年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为5761元,长运路桥公司应当支付***、***、**、**一次性救济金57610元。关于丧葬补助费。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2003]53号)第一条关于丧葬补助费的规定,对***、***、**、**的主张,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供养亲属生活困补助金。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社厅函[2004]176号)规定:“职工非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可参考《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第18号)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本案中,***系***之母,于1932年2月1日出生,在***死亡时年满89周岁,未参加养老保险亦未享受退休待遇,由***生前供养,符合上述规定。***系***之妻,***生于1968年9月19日,在***死亡时年龄为52周岁,不符合上述规定。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之规定,长运路桥公司应自2021年3月起每月向***发放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530元,直至其失去供养条件为止,以后上级规定对此标准进行调整,长运路桥公司按新标准或新规定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参照《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1993]第343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2003]53号)第一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第18号)第三条,《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社厅函[2004]第176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之规定,判决:一、诸城长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一次性救济金57610元、丧葬补助费1000元,共计58610元;二、诸城长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起按照每月530元标准向***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以后上级规定对此标准进行调整,诸城长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按新标准或新规定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诸城长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上诉人长运路桥公司提交2020年7月23号公布的2019年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证实一审判决确定的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数额符合相关规定。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应否向***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问题,***死亡时,妻子***52周岁,不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第18号)第三条中“(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的规定,上诉人***等依据《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99)鲁社险字15号】之规定:“一、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没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系由职工本人提供,以维持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认为应当支付,而上诉人***等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以2020年发布的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救济金,符合相关规定,上诉人***等关于一次性救济金数额确定不当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上诉人长运路桥公司关于不应支付***、***、**、**一次性救济金57,610元等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中的起诉理由及庭审质证意见一致,一审法院综合本案相关证据和庭审陈述进行了准确认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充分说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实体处理正确。二审期间,上诉人长运路桥公司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己方主张,故应维持原审判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及上诉人诸城长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诸城长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