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路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执403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河南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演艺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昊龍。
被执行人:李元兴,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李昊龍,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巩义市路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永新路101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郑玮远。
被执行人:郑宗武,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郑玮远,女,199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元兴、李昊龍、巩义市路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宗武、郑玮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66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元兴、李昊龍、巩义市路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宗武、郑玮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29534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自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