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路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巩义市分公司诉巩义市路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5502号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巩义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建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第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路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玮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巩义市分公司诉被告巩义市路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巩义市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巩义市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巩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巩义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松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