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81执2110号
申请执行人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被执行人巩义市路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行审18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巩义市路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巩义市路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巩义市路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巩义市路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刘红亮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