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路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巩义市路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巩义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巩义市路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巩义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0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民终16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义市路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巩义市永新路101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郑玮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新权,巩义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巩义市分公司。
负责人梅建宏,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巩义市路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巩义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4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6年2月23日,上诉人巩义市路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巩义市路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巩义市路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巩义市路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崔凤茹
审判员  陈 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