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路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巩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巩义市路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1执2110号
申请执行人:巩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181780531784Y。
被执行人:巩义市路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776373994。
本院在执行巩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巩义市路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行审186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巩义市路翔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