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寿光银洲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寿光银洲建筑有限公司、潍坊市万润化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03财保14号
申请人山东寿光银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七村委50米路东。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70783200007554。
法定代表人XX亮,董事长。
被申请人潍坊市万润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707272000037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花来新,男,198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花来新所有的位于潍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别墅楼房一套(保全价值220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花来新所有的位于潍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别墅楼房一套(详见清单或通知书)。
二、申请人山东寿光银洲建筑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俊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耿春辉